廣泛試用『船上貨櫃裝卸防護鞋』計劃

 

2007年2月2日生效的【工作守則-本地船隻上工程使用的防護衣物及裝備】是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45A條)而制訂的一系列具有特別法律效力的實務指引。任何人不會謹因並無遵守經核准守則的條文而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可基於違反、不獲遵從、不獲覆或並無執行與《工作守則》關乎的事項,而指稱被告人已犯罪。

2005年9月「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向業界廣泛諮詢【工作守則擬稿-本地船隻上工程使用的防護衣物及裝備】。其中,本會強烈批評擬稿中的傳統「安全鞋」是笨重的,令船上貨櫃業工人不能有效而安全地工作。因此,本會堅持適合船上貨櫃業的「安全鞋」並非市面主流的工業用鞋覆,而是需要合乎本行業運作特點,適合躉船工人於甲板、貨櫃頂、貨艙或機房工作時使用的合適鞋履。經本會反映,海事處接納本會的意見修訂【擬稿】,並在6.2項中註明「安全鞋履必須堅固、配有防滑鞋底,並有預防腳趾受到撞擊的適當保護。」。

2006年2月本會接觸有關的安全用品公司,尋求及設計一款合適本行業工人使用的「安全鞋」。此「安全鞋」著重防水、防油的防滑功能,但仍有一定厚度保護腳趾的鞋子。2006年6月本會理監事的員工進行第一次的「安全鞋」試穿,收集他們的意見後作出改善。

2007年6月本會再進行第二次的「安全鞋」試穿及送往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進行測試。測試結果防滑功能十分理想。及後,本會將「安全鞋」呈上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船上工程安全小組 小組接受及定名為『船上貨櫃裝卸防護鞋』,並支持本會向業界廣泛試用一年,海事處亦訂購以作支持。本會承諾六個月後提供試用防護鞋報告。如業界試用結果理想,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將正式接納『船上貨櫃裝卸防護鞋』在本行業使用。『船上貨櫃裝卸防護鞋』正式向業界推廣,首批『防護鞋』預計業界於10月進行試用。